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
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
财关税〔2017〕41号
2017-12-22

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

财关税〔 2017 〕 41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总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:

根据 2017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,现对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-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底前“中亚气”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 2011 〕 39 号)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 2016 〕 16 号)有关事项进行调整,具体通知如下:

一、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,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26.64 元/GJ,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0.94 元/ 立方米。

二、 2017 年 7-9 月期间,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27.49 元/GJ,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0.97 元/ 立方米。

三、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,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。

特此通知。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
2017 年 12 月 22 日

( 2018 年 1 月 15 日印发)

立即登录